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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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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号 罪犯陈军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号

罪犯陈军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军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罪犯陈军伟不服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一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军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十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止。罪犯陈军伟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军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7日,罪犯陈军伟利用任平顶山市湛河区西铁炉社区主任职务的便利,从西铁炉社区出纳胡国芹处挪用公款30万元,借给德润发洗车行老板张香润使用,进行经营活动。该款项于2010年10月12日归还。2010年9月30日晚上七点多,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铁炉村村委主任办公室,陈军伟与李国成因村上用电问题发生纠纷,陈军伟朝李国成胸前打了两拳,致李国成受轻伤。

罪犯陈军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军伟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军伟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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