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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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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46号 罪犯郭培,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四月七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46号

罪犯郭培,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四月七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培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自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止。该犯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0180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培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郭培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邮政储蓄所门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抢走现金23000元。2008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郭培伙同他人预谋后,在确山县盘龙镇三A裤城前,趁被害人杜某某不注意抢走现金3700元及银行卡等物。2008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郭培伙同他人预谋后,在西平县东大街人寿保险公司附近,趁被害人杜某某不注意抢走现金1000元及银行卡。该犯系主犯、且系累犯。

罪犯郭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培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培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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