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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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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闯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61号 罪犯赵闯闯,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61号

罪犯赵闯闯,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闯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闯闯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张老威、廖雪杰、赵闯闯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新正路东段“风云网吧”附近一巷子里,采用威逼、殴打的手段,对余永兴、张杰、高立九、王吉祥当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00多元。随后在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老威、廖雪杰、赵闯闯三人预谋后又窜至“风云网吧”东边一黑暗处,采用威逼、殴打的手段,对赵旭、孙东升、李蒙蒙、秦钰均、姚威等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00多元和手机三部,其中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266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赵闯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闯闯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闯闯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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