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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23号 罪犯徐国红,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23号

罪犯徐国红,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国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03月0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国红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1年4月29日夜,被告人徐国红伙同冯俊峰,苏拥军酒后骑车从平舆回家行至110万伏变电站附近时遇到高扬店镇大陈村委妇女高又荣,三被告人强行将该妇女拉至公路西侧麦地,三人先后强行将该女轮奸。次日上午,徐国红与苏拥军又将该女带至李庄吕桥口村北一麦秸垛旁再次强奸。

罪犯徐国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国红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国红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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