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四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62号 罪犯徐四海,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62号

罪犯徐四海,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四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O二四年九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04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四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四海在其二哥徐立家帮忙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徐立和邻居徐焕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在相互争吵中,徐四海的弟弟徐军停搂着徐全振将其摔倒,并用拳头击打徐全振头部和胸部,后徐全振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徐四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四海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四海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