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2号 罪犯张桂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05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桂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驻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罪犯张桂平于2011年8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桂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桂平与竹沟镇肖庄村王小庄村民组签订松坡买卖协议书,该犯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松树,造成滥伐林木蓄积98.5162立方米。 罪犯张桂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桂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桂平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