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喜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16号 罪犯张喜华,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16号

罪犯张喜华,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喜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罪犯张喜华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喜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12月期间,罪犯张喜华伙同他人在平舆县参与盗窃十六起。2001年4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喜华在湖北省正定县正定镇教场庄村北口的一饭店门口,将正定县永丰饲料公司司机焦金仲手中的包抢走,内有现金19000元。2010年4月19日张喜华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赃款退还。

罪犯张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6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喜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喜华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