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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28号 罪犯张亚闯,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28号

罪犯张亚闯,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亚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亚闯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亚闯到西平县柏亭办事处小庄王村袁富庆家,趁袁家大人不在,以出去玩为由将袁富庆之子袁张贵绑架,并向其父袁富庆索要现金80000元,当日17时许,袁富庆按张亚闯指定的银行帐号汇款2000元,被告人张亚闯分三次取出现金1900元.

罪犯张亚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闯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亚闯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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