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87号 罪犯张小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小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008年间,被告人张小明伙同王红旗、张林等人盗窃11起,盗窃数额合计为28641元。2008年12月29日下午,汝南县城关镇居民魏大宝饮酒后到汝南县汝宁宾馆三楼杨峰,郑娟经营的保健按摩部消费,因殴打服务员与杨峰,郑娟发生纠纷,当晚20时许,杨峰纠集被告人张丽明等人到魏大宝家门口辱骂魏大宝,并与魏大宝纠集的赵峰,周伟,秋飞等人手持砍刀等在汝南县汝宁镇中心岗亭东路北发生打斗,张丽明,霍生,张永泉被砍伤,经鉴定,张丽明的伤属轻伤。该犯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 罪犯张小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明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