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左怀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3号 罪犯左怀志,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3号

罪犯左怀志,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左怀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止。罪犯左怀志于2012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左怀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12日,罪犯左怀志伙同铁志勇预谋后将被害人余鹏骗至南阳市国营东风机械厂石靶场院内,左怀志指着该院内的几百颗杨树谎称是自己的,骗取了余鹏的信任,与余鹏签订了买树协议并收取了余鹏所交纳的定金50000元。后余鹏多次找左怀志和铁志勇,让其履行协议,左怀志一直推脱,后躲藏不见。余鹏感到受骗并打听到树不是左怀志的,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4月10日和2009年12月5日左怀志两次将骗取的赃款500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左怀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怀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怀志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