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岳东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岳东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50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岳东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东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诈骗罪未执行的罚金一千四百一十二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一十二元。刑期自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东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岳东升伙同他人先后3次在北京市海淀区各地用假烟掉包真烟的方式盗窃,所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960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岳东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东升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东升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