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2号 罪犯吴现文,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一日作出(2003)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现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止。罪犯吴现文于2006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08年11月30日由本院作出(2008)驻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现文自上次减刑至今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现文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吴现文参与抢劫一起,抢劫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22490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吴现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现文自上次减刑至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现文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