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803号 罪犯孙小朝,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朝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小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1月25日夜,被告人孙小朝,孙军付伙同孙小营,孙勇、孙天明预谋后,尾随从新蔡县砖店镇汪寨村委王庄电影场出来返家的刘书莲、刘兰亭、刘小兰至王庄西头东西路上时,将三人拦截,刘兰亭、刘小兰返抗挣脱返家,刘书莲挣脱往回走时,被告人孙小朝,孙军付等五人将其按倒在麦地里,实施猥亵,后刘书莲当夜服毒死亡。 罪犯孙小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朝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小朝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