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45号 罪犯姜松年,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三月六日作出(2008)驻驿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松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止。该犯于2008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零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松年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姜松年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前进路汝南县生产公司驻马店销售站,翻墙入院,殴打威胁值班人员抢劫现金9000余元及手表2块。1996年9月18日夜,姜松年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石油公司家属院,盗走白某某雅马哈125摩托车盗走(价值17000元)。2003年10月间,姜松年被告人姜松年伙同他人在确山县李新店乡盗窃三次,盗窃耕牛12头。 罪犯姜松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松年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松年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四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