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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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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56号 罪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56号

罪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哈力木拉提.努尔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9日晚,被告人努尔阿力。俄德勒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伙同斯迪克江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玉博路兴达旅社,同哈力木拉提在旅社外望风,努尔阿力和斯迪克江进入旅社二楼,将如刚买买提。艾力放在205室皮箱内的30块籽石盗走,价值281700元。

罪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哈力木拉提.努尔太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O年四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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