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20号 罪犯吴明华,又名吴德功,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罪犯吴明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明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2月15日24时许,罪犯吴明华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子、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陈店镇谢老庄村委居民管道鹤医疗诊所处,踹门入室,对被害人管道鹤及其妻子李素云进行捆绑、殴打,以捅死小孩威胁,向二受害人要钱。共抢走现金500余元,臂力棍一个,手表二块价值210元及部分药品。在抢劫中,其同伙将受害人管道鹤打成轻微伤。该犯有自首情节,系从犯。 罪犯吴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明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明华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