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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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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张萌,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张萌,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O二O年五月十二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以(2012)驻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萌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10日,时许,被告人张萌预谋后伙同他人在李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岗村的租房处将侯某某灌醉后实施轮奸。

罪犯张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萌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萌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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