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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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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李迎宾,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李迎宾,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迎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李迎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决定,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迎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0年07月0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迎宾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迎宾与网名叫“一夜暴富”的男子预谋后,2009年11月9日23时许,“一夜暴富”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奥大厦五楼的中瑞集团公司,盗走该公司内的七台笔记本电脑、一部单反照相机和六条香烟,交给李迎宾,经鉴定,价值37160元。

罪犯李迎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迎宾在前犯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且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迎宾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