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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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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90号 罪犯杜祥,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90号

罪犯杜祥,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0年01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016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杜祥、王冬伟伙同他人在罗山县城关镇梅湾社区,盗走吕庆平家黄金戒指一枚价值899.1元,身份证1张,现金6000余元。从肖世珍家、黄从霞家、刘媛家分别盗走现金4200余元、1380元和1800元。同年4月28日,进入万永丽家、李国珍家、彭明显家分别盗走现金3100元、1000元和500元。进入吴斌家,盗走鸡心吊坠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995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024元,白金手链一个价值1183元,步步高手机一部价值553元,情侣手表一对。被告人杜祥系累犯。

罪犯杜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祥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祥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