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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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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18号 罪犯杜红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90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18号

罪犯杜红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杜红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驻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罪犯杜红军于201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红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9日22时许,罪犯杜红军伙同他人窜至新蔡县,将一通讯店门口停放的摩托车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通讯店主抓住,杜红军为反抗抓捕,将其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当场抓获。该犯有犯罪前科。

罪犯杜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红军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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