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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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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杨金木,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8)舞刑初字第75-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杨金木,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8)舞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一千元)。宣判后,杨金木及同案犯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杨金木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止。罪犯杨金木于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金木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杨金木先后与杨金显在王大苗村高杨庄村南的小桥上与周小勇交易贩毒14.6克。2008年3月份,同伙人杨国朝等人盗窃价值1500元电脑一台,后以1000元的价格抵账给杨金木。

罪犯杨金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木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金木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