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杨海全,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8)驻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止。该犯于200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被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458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2012年7月15日被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海全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夏,被告人王怀珠因同村村民王抓钩等人向上级反映其经济问题而心存怨恨,与被告人杨海全预谋伤害王抓钩。王海泉找到被告人郭振华帮忙,郭振华又找到被告人郭开宏。2007年8月3日凌晨1时许,郭开宏伙同郭国建等人窜至王抓钩住处,将其骗出门后殴打致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杨海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海全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海全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