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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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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43号 罪犯杨树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43号

罪犯杨树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树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七月六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树红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接到特情人员的举报,称被告人杨树红希望和其进行毒品交易。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实施布控下交易。2008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树红和被告人袁卫国与特情人员在河南省新蔡县城新梁宾馆内相见,商议进行毒品交易事宜。特情人员在验过被告人提供的毒品样品后,随即通过被告人袁卫国拨通的毒品所有人的电话,和毒品所有人进一步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商议结束后,特情人员将被告人提供的毒品样品上交给平舆县公安局。2008年7月6日,被告人袁卫国、杨树红与特情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罪犯杨树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树红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树红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