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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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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8号 罪犯杨军伟,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8号

罪犯杨军伟,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八月八日至二○一九年八月七日止。罪犯杨军伟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军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8月期间,罪犯杨军伟伙同他人窜至淮阳县境内,参与盗窃11起,盗窃价值财物17240元。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做饭杨金伟伙同他人窜至河南邯郸至徐州市泉山区第四人民医院、凤鸣路周边地带,参与盗窃5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30000余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军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本次减刑缴纳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军伟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二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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