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6号 罪犯宋帅超,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泌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帅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因该犯有漏罪,2011年8月10日从驻马店市监狱解回,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帅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与前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罪犯宋帅超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帅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宋帅超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泌阳县实施盗窃30起;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宋帅超伙同他人持木棍、刀具等对郏县一KTV进行打砸;2010年9月18日,被告人宋帅超伙同他人在汝州市将受害人闫某某打伤。 罪犯宋帅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帅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帅超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