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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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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56号 罪犯宋云征,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56号

罪犯宋云征,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云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36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云征自上次减刑至今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以被告人廖立志为首,以被告人廖成才、王俊德、王关路、马书长、徐维成、宋云征、孙铁军、马占胜、马建设、石磊、胡保贤、韩新明、何俊涛、吕高辉为主要成员的盗窃犯罪集团,在郑州市火车站长途汽车中心南、北售票处,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乘客手机262部,总价值490566元。其中宋云征参与260起,价值489195元。该犯系主犯、且系累犯。

罪犯宋云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云征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云征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