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尚海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72号 罪犯尚海飞,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驿刑初字第104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72号

罪犯尚海飞,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海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07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5日被本院作出(2009)驻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2011年11月5日被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尚海飞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海飞伙同他人预谋踩点后,窜至驻马店市政府,尚海飞在外望风,其同伙翻墙入院,盗窃电脑、手机等物品价值35152元,现金5000元。2006年12月1日凌晨,尚海飞伙同他人窜至商水县财政局,在一间办公室内到期现金10000元及香烟、奥运纪念币物品价值4390元

罪犯尚海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海飞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海飞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