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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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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浩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84号 罪犯尤浩亮,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月十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84号

罪犯尤浩亮,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月十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浩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5805.20元。刑期自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豫法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7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尤浩亮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尤浩亮、崔磊等人与王欣欣等人酒后在高皇村育才路口发生口角,次日零时40分,尤浩亮等人分成三辆出租车追至市西客站东侧向北的一胡同内,对王欣欣殴打致其死亡。该犯系从犯。

罪犯尤浩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尤浩亮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尤浩亮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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