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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青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04号 罪犯曹青林,又名安生,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04号

罪犯曹青林,又名安生,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青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中止),免除刑事责任;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罪犯曹青林于2011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青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8日晚11时左右,罪犯曹青林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送贾某某回杨庄户乡的途中,将贾某某拉至新蔡县张庙大桥南东侧的一条土路上,强行欲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贾某某哀求而中止。后采取威胁等方法抚摸贾某某的乳房,并抠摸其阴道。又采用威逼、殴打的手段当场抢劫贾某某现金665元、一个MP3和一块手表,并将贾某某打致轻微伤。赃款已追退300元,赃物已追退,

罪犯曹青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青林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青林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