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朱立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32号 罪犯朱立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西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32号

罪犯朱立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西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立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立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7月5日中午,新乡市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爱滨等四人在107国道西平路段被告人朱立强开的“阿虹”餐馆就餐后,刘爱滨误认为被告人潘会红系卖淫妇女,将被告人潘会红裤子脱掉,强行与被告人潘会红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告人朱立强发现,随后,被告人朱立强对刘爱滨进行殴打并用菜刀将刘爱滨砍伤后将其关押到“保良大酒店”地下室,后刘爱滨寻机逃走,被告人朱立强追赶未果。同年7月6日,刘爱滨的尸体从洪河内捞出。

罪犯朱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立强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立强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