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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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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留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76号 罪犯朱留纪,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76号

罪犯朱留纪,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留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留纪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8月间,被告人朱留纪伙同他人三次在平舆县城、汝南县城等地抢劫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现金、自行车等物品。1992年8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汝南县西关菜市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罪犯朱留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留纪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留纪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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