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朱留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18号 罪犯朱留栓,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18号

罪犯朱留栓,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留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01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留栓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留栓伙同他人进入中南厂,剪断库房钢筋后进入室内盗窃顶锤1420公斤,价值205900元。

罪犯朱留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留栓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留栓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