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95号 罪犯武玉德,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孟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玉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58.9元。刑期自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止。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玉德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武玉德伙同他人在秦岭路郑州市热电厂北门持刀威胁所乘出租车司机陈红飞,抢走现金300元,手机一部。200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武玉德伙同他人在秦岭路郑州市热电厂北门持刀威胁所乘出租车司机黄俊会,并将其手扎伤,抢走现金5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武玉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玉德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玉德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