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梅玉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85号 罪犯梅玉宽,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十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85号

罪犯梅玉宽,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十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玉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梅玉宽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连勤、苏子山、潘怀彬经预谋后窜至正阳县彭桥乡老店村,并在被告人孙明珍带领下到被害人家附近准备抢朱某某时,因惊动村民未得逞。2009年3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孙连勤、苏子山、潘怀彬等人租车再次来到正阳县彭桥乡潜入朱某某家中,将朱某某夫妇捆绑,并将其子朱某某抢走。并将其出卖得款24000元。该犯有配合公安人员解救被害人的行为。该犯系累犯。

罪犯梅玉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玉宽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玉宽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