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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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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号 罪犯梁永辉,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号

罪犯梁永辉,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九年九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止。罪犯梁永辉于201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永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9日2时许,罪犯梁永辉、卢新峰经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与优胜北路交叉口向南30米处用钢管将被害人贾灿灿打伤,抢走白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白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30元、耳环一对、项链一条等物品)。经鉴定,涉案项链及耳环共计价值4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梁永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永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永辉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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