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梁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漯郾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案犯不服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漯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O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被本院以(2011)驻刑执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成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成伙同他人预谋后将杨许妹骗至西平县107国道收费站附近的河提上,将杨的手机和10余元现金抢走。2007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成胡同田刚将张某骗至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迎宾旅社三楼一房间内,先后将其强奸,并搜走银行卡取得现金195元,抢走手机1部。该犯系主犯。 罪犯梁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成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成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O年五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