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87号 罪犯桂亚龙,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被告人桂亚龙同案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9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桂亚龙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26日,被告人桂亚龙伙同他人分别在长葛市古桥乡、石象乡、老城镇、增福庙乡、后河乡大周镇、和尚桥镇等地盗割除通讯电缆25起,价值37万余元。桂亚龙参与盗窃12起价值17.6万余元。被告人桂亚龙系主犯。在部分犯罪中未满18周岁。 罪犯桂亚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桂亚龙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亚龙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