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38号 罪犯毛明桂,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明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毛明桂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29日,被告人毛明桂在淮阳县临蔡镇临蔡行政村东街与同村村民常树景因琐事发生纠纷,毛明桂持刀将常树景右臂扎伤。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毛明桂伙同李国庆在淮阳县林蔡镇在临蔡移动营业厅铁门及玻璃门砸开,盗走95桶五升装“金龙鱼”大豆油,100袋800克装“奇强”洗衣粉,20个香山电子秤,一部黑色海尔手机及原装电池和线式充电器各一个,经鉴定价值7215元。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毛明桂伙同李国庆、徐国辉在郑州市二七区贾砦南三街将居民贾纪永放在楼下的“神龙富康”牌汽车盗走,经估价8000元。该犯系主犯、且系累犯。 罪犯毛明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明桂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明桂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