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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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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领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83号 罪犯牛领坡,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83号

罪犯牛领坡,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领坡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3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领坡自上次减刑至今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4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牛领坡先后窜至上屯镇盗割熊庄至杨庄段、窜至黑龙镇和上屯镇交界处盗割黑龙镇黄泥沟村至上屯镇荒庙村段、盗割除三官庙村至黄泥沟段、盗割上屯镇荒庙村西、盗割郭店西至谭岗段、盗割下屯牛场东至唐枣路段、盗割三官庙村路囗至黄泥沟村段正在使用的低压铝线9次,价值7170元。2006年5月20日至6月25日,被告人牛领坡先后窜至黑龙镇朱庄村盗割除该村曹庄至深井郭段通讯电线三次,计465米,价值8600元,盗后把电缆外皮烧掉,将铜丝销赃给余乐平、曲永连。

罪犯牛领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领坡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领坡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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