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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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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纳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96号 罪犯熊纳纳,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0796号

罪犯熊纳纳,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纳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犯共同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798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O二O年十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熊纳纳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书强,熊纳纳,张闯闯,付强,吴天昊伙同赵志坚,张山林等人在平桥区明港镇老街夜宵后,因琐事与其碰到的信阳市第四高中学生被害人陈俊和刘恒,吴昊,杨超发生纠纷,被告人李书强一伙人又将被害人带至铁路天桥,李书强,吴天昊,赵志坚等人在天桥上继续对陈俊和吴昊拳打脚踢,陈俊被打躺在地后,李书强,顾亮亮等人遂将陈俊抬下天桥交给前来寻找陈俊的同学彭雪洋等人后逃离现场。后陈俊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罪犯熊纳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纳纳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纳纳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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