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5号 罪犯熊启森,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启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至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止。罪犯熊启森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熊启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20日凌晨1时左右,罪犯熊启森伙同崔鸿润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一地摊上吃饭时,与被害人侯盼红等人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撕打过程中,崔鸿润持刀捅伤被害人侯盼红腹部,致侯盼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罪犯熊启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启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启森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