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40号 罪犯熊卫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熊卫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熊卫华、戚敖直伙同杨新、熊建军等人预谋后,驾驶轿车窜至新蔡县、正阳县等地,共实施三起盗窃,将五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鉴定共价值22876元),变压器外壳遗弃在现场。该犯系主犯。 罪犯熊卫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卫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卫华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