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向南,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向南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向南及其辩护人赵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吕向南冒充河南煤化集团老总司机,以能够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工作调动和提升职务为由,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案发前吕向南分三次还给刘某某人民币12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向南退赔了被害人168000元,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向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还款凭证、短信通话记录、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向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向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向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向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贾成宇 审判员 常明文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