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来知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来知,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来知,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来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来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来知冒充豆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表哥,以给豆某某介绍对象和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见面礼、彩礼现金共计67000元,用于自己花销。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来知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来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豆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来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来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来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来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予以追缴被告人赵来知违法所得27000元退赔本案被害人王建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贾成宇

审判员  常明文

审判员  张新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