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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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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雪峰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江苏省南京市金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江苏省南京市金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任东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与永城市茴村乡“和谐家园”小区开发商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署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将“和谐家园”小区工程分包给安徽省昌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后收取该公司李某现金51000元。

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与永城市茴村乡“和谐家园”小区开发商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署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将“和谐家园”小区工程分包给魏某某,签署协议后收取魏某某现金30000元。

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与永城市茴村乡“和谐家园”小区开发商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署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将“和谐家园”小区工程分包给宋某某,签署协议后收取宋某某现金100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魏某某、宋某某分别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条、承诺书、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南京金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及相关书证、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贾成宇

审判员  常明文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