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838号 罪犯李保宪,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保宪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保宪法规定以商量事为由,把青年妇女单某某带到泌阳宾馆洗浴中心311房间,单某某接到其男朋友罗某某的电话后想离开,被告人李保宪拦着不让其走后将受害人单某某的衣服脱光,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单某某不同意。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保宪打单某某一耳光,并把单某某摁倒在床上将其强奸。 罪犯李保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宪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保宪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