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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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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12号 罪犯李广盛,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12号

罪犯李广盛,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广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罪犯李广盛于201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广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6日23时30分左右,罪犯李广盛伙同另外两人经预谋后,带一把长约30公分的匕首到漯河市舟山路京福华饭店北侧50米处,抢走受害人王晓菲现金1.8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65元。三人准备乘出租车离开时,受害人王晓菲拦住开车路经此处的樊凯,2人开车追上出租车,李广盛用匕首将樊凯左手腕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赃款、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樊凯已撤诉,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广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广盛减去刑期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