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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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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21号 罪犯李树,又名李山林,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48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21号

罪犯李树,又名李山林,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止。罪犯李树于2011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案发时,罪犯张金玲、李树在遂平县城北107国道西侧经营的“铁梨花美食林”饭店内,容留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提取钱财。2010年12月17日下午,王某某等人在该饭店卖淫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张金玲被抓获,后李树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树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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