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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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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李云峰,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遂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云峰,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遂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云峰自上次减刑至今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云峰作伙同他人先后在上蔡县、遂平县境内大肆盗窃,其中李云峰参与作案二起,盗窃物品价值软木板5314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云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峰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云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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