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号 罪犯朱俊鹏,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俊鹏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罪犯朱俊鹏于201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俊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初,罪犯朱俊鹏因家务琐事与妻子朱焕勤生气并因此与其岳父朱长幸发生争吵,经过家人劝说,朱俊鹏于2010年2月10日晚与朋友一起到朱长幸家赔礼道歉。当晚19时许,朱长幸。朱焕勤及孩子等人与朱俊鹏在说话过程中,朱俊鹏与朱长幸又发生争吵,朱俊鹏明知室内人多且有火炉、烟头等火源而将随身携带的一壶汽油泼在地上,引发火灾,致使朱长幸、朱焕勤被烧伤,室内的电视机、电冰箱等物被烧毁。经鉴定,朱长幸、朱焕勤所受损伤均未轻微伤,损毁物品价值1661元,案发后朱俊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罪犯朱俊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俊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俊鹏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